
刘某认为,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系公司强制要求,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,应属加班,其核算7年累计时长,向公司主张2万余元“10分钟加班费”。劳动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,刘某不服,诉至海门法院。 刘某提交视频截图、考勤表等证据,主张提前到岗系公司安排,其间需接受工作部署,当属加班。公司则辩称,该10分钟系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,无实质工作内容,不属正式工作范畴。经法官询问,刘某确认,提前10分钟仅完成点名、接收工作安排,未开展具体生产任务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,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“时间+内容”双重要件,即需满足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”“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”“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”三项核心要素。该案中,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,无直接劳动产出,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。综上,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。刘某提起上诉后,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。来源:九派新闻、津云、潇湘晨报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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